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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,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、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(免)繳憑單,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(免)繳憑單義務,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規定處罰。 該局說明,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常因未諳法令規定,於給付各類所得時,漏未扣取稅款而未向國庫繳納,亦未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扣(免)繳憑單。若扣繳義務人發現112年度或以前年度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,或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申報扣(免)繳憑單情形,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,自行向國庫補繳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(免)繳憑單者,稽徵機關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1條、第11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規定,減半處罰。 該局舉例說明,美容館負責人甲君為扣繳義務人,美容館於111年給付租金100萬元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出租人時,甲君已按規定之扣繳率10%扣取稅款10萬元並向國庫繳清,惟未於112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,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,除責令限期補申報扣繳憑單外,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,按扣繳稅額處20%罰鍰,裁罰2萬元。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(免)繳憑單申報情事,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(免)繳憑單,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繳可減半處罰,如有任何疑問,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,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 (聯絡人: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;電話2311-3711分機1560)。消息聯播來源:政府入口網-政府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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